大处理量市政污泥烘干机的检查与试验技术参考

2022-04-25

  一、大处理量市政污泥烘干机的检查:

  1.工厂检查和在投标人基地进行的检查和试验。

  2.投标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备品备件和附件均应在工厂进行试验。产品合格证、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应提交给买方。上述产品证书应由设备制造商确认并签字。所有测试费用应由制造商或投标人承担。

  3.设备的出厂检验不能代替现场货物的终端检验。

  4.业主和设计工程师有权在设备生产过程中的任何适当时间在投标人所在地进行观察和检查。或监督合同中使用的材料、工艺和所有设备的性能测试。如果设备是在其他地方生产的,投标人有权在投标人所在地一样,为业主和设计工程师进行检查、检查和作证。

  5.在进行大处理量市政污泥烘干机试验时,投标人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试验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试验结果报告和完整的证书应及时发送给业主。当设备试验在国外进行时,投标方应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应提前7天通知投标人是否有必要亲自监督试验。如果未在原时间或地点进行试验,导致业主未能到达现场,则应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试验。

  6.如果试验失败,投标方应在适当的时间按照相同的规定和条件重新进行试验。

  7.当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设备试验结果符合规范要求时,应书面通知投标人。

  8.如果投标人在未事先通知牵头方的情况下更改试验时间,所有重新试验的费用应由投标人承担。

  9.大处理量市政污泥烘干机出厂前应向买方提交出厂检验报告,经业主批准确认后方可出厂。

  二、无损检测:

  1.规定的无损检测应符合相应的国内外标准的要求。

  2.无损检测应在弯曲、焊接、热处理和水压试验后进行。

  3.所有无损检测,包括超声波、射线照相、渗透和保护涂层检测,以及所有无损检测,应由业主同意的人员和实验室进行。投标人应在试验期前至少4周向业主提交详细的试验计划和试验程序。

  4.除另有规定外,大处理量市政污泥烘干机缺陷的判定以验收程度为准,一般按相关标准相应的实用规定执行。

大处理量市政污泥烘干机的检查与试验技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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